萍乡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信息类别:党建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8 16:54:3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总支(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特别重视在“双高(高学历高职称)”青年教师中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教育,积极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不讲质量、突击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增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适宜作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师生,要主动接近他们,启发他们的觉悟,鼓励他们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党总支(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党总支(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人提出的入党申请书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找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认为表现突出的,经党员大会(支委会)讨论,进行一述一评一票决,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备案。

第七条党总支(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参加建党对象培训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八条党总支(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现实表现以及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结果每季度要有一次记录,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必须由培养联系人填写,不得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清点登记,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或就业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通过基层座谈了解,民主测评,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讨论,进行二述二评二票决,确定发展对象,报送学校党委。

中学阶段就向党组织写过入党申请,培养教育有关材料已转到我校的,培养教育期可从中学时算起。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十条发展党员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处分期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党总支(支部)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应进行全面了解。一是要看政治思想表现,二是要看学习综合成绩,三是要看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成绩方面,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数的高低,不能作为能否入党的唯一依据。

一般情况下,发展对象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补考后成绩必须合格才能吸收入党;超过两门课程及其以上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党校采取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同时选择适当的《入党培训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未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总支(支部)指定。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主要经历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党总支(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申请入党的有关材料(包括:政治审查材料、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等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发给《入党志愿书》和《发展党员登记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每个学期发展党员,党总支(支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材料,超过规定时间而未讨论上报的,党委组织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党总支(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要进行三述三评三票决,主要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等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其它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7、党总支(支部)书记作总结。

第十九条党总支(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等材料一并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前,党总支(支部)要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新党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1、标题:××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公示。

2、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时间。

3、姓名、性别、民族、所在部门(系、班)和职务。

4、公示起止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5、举报电话号码(公布党总支(支部)书记所在部门和党委组织部的电话号码)。

6、落款(党总支(支部)名称及公示日期)。

第二十一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了解其为什么要入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其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党员标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

3、了解其为争取入党做了哪些努力,思想、学习、工作上的优缺点主要有哪些。

4、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5、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如果批准了,要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如果不批准,更要加倍努力,经得起组织的考验。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进行,每年举行1-2次。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个季度要有个人书面和口头汇报,党总支(支部)每个学期至少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党总支(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书面介绍给调入或就业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党总支(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后,党总支(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总支(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由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党小组意见。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5、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对党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总支(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其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是学生党员的,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校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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