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党总支(支部)工作条例

信息类别:党建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03 10:56: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三条党总支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教学和科研,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根据党章规定有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不足50人,若根据工作特殊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各教学学院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党总支要根据编制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教师或学生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七条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总支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党总支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兼职的书记、副书记应以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党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十条通过教学学院党政联系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及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党总支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加强党总支(支部)的自身建设。党总支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党章党规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树立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四风”反弹;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党总支(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4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2次组织生活,每年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党员和党支部关心发展党员的工作,审查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三述三评三票决”的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组织决定、指示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7.协助党委管理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工会分会、共青团总支、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2.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高学历高职称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党总支要同行政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辅导员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党总支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总支(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党总支书记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会议,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地提交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党总支自身的建设,组织党总支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委员和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党总支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6.负责完成上级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完成书记分配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党总支委员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总支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改选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党总支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萍乡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内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总支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及教职工、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总支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总支的党风、党纪情况。

此外,其他委员应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党总支(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六条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七条“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指党总支(支部)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党总支(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课是以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办法,通常每季度上一次党课。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第十八条检查考核制度。对党总支(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党总支(支部)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全年学习教育计划,并根据需要制定分阶段的学习计划。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每月定期开展一次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保证党员定期受到教育。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条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会是党总支(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每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党总支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党总支(支部)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时间一般相对集中。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总支(支部)要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话谈心活动,使谈心谈话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做到“五必访”和“五必谈”,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遭遇天灾人祸必访:党员病逝家属必访;生活困难必访。党员在工作和职务变动时必谈;党员在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批评时必谈;党员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谈;党员在廉政勤政方面师生有反映时必淡: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议后必淡。

第二十三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实行校领导联系党总支、中层干部联系班级、党员联系学生寝室的“三联系”制度。重点联系困难党员群众、统战对象、教授、博士、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党务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需要党组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最大限度的向师生公开。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制度。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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